泉州七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录入者:zhengjiaochu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0日

泉州七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相关领导和老师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要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通报批评者,取消其本学期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连续两学期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一、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主动赔偿损失者;()检举揭发有功者。

二、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者;()认错态度不好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七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材料,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经政教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八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录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四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等,已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管理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1.围观打架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给予记过处分;

3.致人软组织挫伤或外伤流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携带匕首、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一律收缴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5.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给予伤者有关赔偿。后果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打架斗殴,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或持械打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10.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对知情人等实施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1.凡打人致伤而未履行有关赔偿责任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2.聚众打群架的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给予下列处分:

1.污辱、威胁教职工(含临时、合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教职工(含临时、合同工)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在5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300元以上或再次作案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敲诈勒索者,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处分

(注:前3点均适用于盗窃、诈骗者)

第十五条  对吸烟、喝酒、赌博、传看淫秽物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初次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初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迟到、旷课、扰乱课堂者,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处分,详见泉州七中学生考勤规定。

2.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课堂上玩手机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暂扣手机,屡教不改者逐级累加处分。

第十七条  对破坏学校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教学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由学生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

2.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在上课时间内打球(除体育课外)、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5.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青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重复违反23456条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并张榜通报;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给予记大过处分;累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8.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9.在校就读期间,男女生交往过分亲密,带来不良影响的,视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应给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保留对本处罚条例的解释权。

第五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处分期满后可以撤销处分,处分结果不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每个月反馈处分期间表现情况,由班主任确认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上报行政会或校长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通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6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12个月)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证明,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经教育不改的,再次违纪的,其错误达到给予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七中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