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历史通史复习实用手册17-世界史第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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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世界史
第一单元 古代希腊、罗马
时代特征
1.政治:希腊城邦小国林立,雅典民主制确立和发展。罗马国家统一,法律制定和完善。
2.经济:希腊多山,少地,多良港,工商业和海外贸易发达;保障平民土地,废除债务。
3.文化:希腊思想、科技、艺术全面辉煌(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
考点整合
一、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1.历史背景
⑴地理环境:多山少地,多良港,多岛屿;航海业发达,商品生产和海外贸易发达。
⑵城邦制度:城邦小国寡民,独立自主;城邦公民指本邦有财产的男性公民;公民或多或少享受城邦自治权利;有君主制,僭主制,寡头制,贵族制,民主制等几种政体。
⑶社会矛盾:雅典实行贵族共和制,工商业奴隶主壮大,要求打破贵族政治垄断,平民反对贵族压迫掠夺,与贵族矛盾尖锐。
2.民主政治的形成——梭伦改革(前594年)
⑴经济改革:颁布“解负令”,废除平民所欠的公私债务;废除债务奴隶制,用法律保障平民的人身自由;鼓励发展农业和工商业,提倡节俭反对浪费;鼓励外邦人手工业者移民。
⑵政治改革:按财产划分四个等级,打破了贵族世袭的政治特权;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创立了四百人会议,平民按等级参政;设立民众法庭,建立陪审员制度。
⑶影响:①消除债务奴隶制,缓和社会矛盾,促进雅典经济发展。
②打破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扩大平民权利,奠定雅典民主制基础。
③采取“中庸”原则,保护贵族特权,改革不彻底。
3.民主政治最终确立——克里斯提尼改革(前509年):制定“陶片放逐法”等。
4.民主制全面繁荣——伯利克里改革(前5世纪中期)
⑴公民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审查公职人员表现。
⑵五百人议事会: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
⑶民众法庭:日常司法机关,终审高级公职人员任职资格。
⑷鼓励公民参政:国家给参政公民发放补贴。
5.特点:人民主权——民主;直接民主;轮番而治——公正,公平。
6.评价:⑴进步性:①雅典民主确保了多数人参政,会使问题考虑得更周全;
②轮番而治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选举产生公职人员也减少以权谋私可能性;
③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
④雅典民主为人类创造了民主运作方式,为后世积累经验。
⑵局限性:①只是城邦男性公民的少数人民主,妇女、奴隶及外邦人被排除在外;
②直接民主受地理局限,只适于小国寡民城邦;
③轮番而治,抽签选举容易导致庸人误国。
二、古希腊的人文精神
1.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
⑴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人在认识活动中的主观性。
⑵评价:把哲学引入社会领域,强调人是认识事物的主体,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人文精神。
2.苏格拉底的哲学(前5世纪未)
⑴主要思想:“认识你自己”,“知识即美德”,强调理性。
⑵影响:使哲学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追求真理的精神对启蒙运动产生深远影响。
3.柏拉图
⑴事迹:师从苏格拉底;创办雅典学园;著《理想国》《法律篇》。
⑵主张:哲人统治;用完善的法律统治国家(在哲人没出现的前提下的次优选择)
⑶影响:是西方文化的奠基者,他的学术思想影响西方文化走向。
4.亚里士多德
⑴事迹:师从柏拉图;创逍遥学派;对知识归类著述,划分学科,并创立科学的方法论。
⑵主张:“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中道”即实践要以理性为准绳;法治优于人治。
⑶影响:其哲学思想及逻辑学方法论在中世纪至近现代仍备受推崇。
三、罗马法
1.罗马国家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7世纪,罗马王国建立;前509年,转为贵族共和制;前27年,转为帝国;公元395年,分裂为西罗马、东罗马(拜占庭)两个帝国;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灭亡,欧洲中世纪的结束。
2.《十二铜表法》(前5世纪中期)
⑴原因:早期罗马习惯法没有成文,贵族随意曲解法律,平民与贵族矛盾激化。
⑵内容:民法,刑法,诉讼程序等,是习惯法的汇编。
⑶评价:作为第一部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权力,是平民的胜利;本质上仍维护贵族利益;是罗马法渊源,是罗马的基本法。
3.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备
⑴发展:罗马共和时代的法律主要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帝国时代逐步形成适应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的“万民法”体系。
⑵完备: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汇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4.罗马法的影响
⑴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罗马社会长治久安,成为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工具;
⑵是欧洲最早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近代欧美资产阶级立法的渊源,对世界各国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⑶罗马法“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对人类社会具有永恒的普遍的价值。
联系分析
1.贵族、平民与奴隶主、奴隶
贵族是指拥有世袭政治地位(爵位)的人;平民是指没有世袭政治身份的普通自由民;奴隶是指附属于别人,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奴隶主是指拥有奴隶的人,可以是贵族,也可以是富裕的平民。雅典的工商业奴隶主多为出身平民的工商业主。
2.国民、人民与公民
通常把国家统治范围内的人称“国民”,现在指拥有本国国籍的所有人。“人民”也指国民,现代中国则排除国民之中的“反动派”。“公民”指拥有法定政治权利的人;古代希腊的公民只限于本邦自由民中的成年男子。近代以后“公民”的范围不断扩大。
3.民主与法制(或法治)
民主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民主,即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大事决策;二是间接民主,也称代议制民主,由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现代民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
“法制”是指制定国家法律制度;“法治”则是依法治国。古代国家一般都有制定法律制度,并且一定程度上依法治国,但从根本上还是“人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制(法治)不等于民主。古代罗马的法制较健全,但并不民主;古代雅典是民主制度,但法制却不如罗马健全。历史上一些专制国家也经常用严酷的法律镇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