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2011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录入者:zongwuchu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8日
关于泉州市2011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
泉价[2011]10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经济局、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3]33号)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11]72号)规定,现将2011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详见附表。市直各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8元/学期,初中13元/学期,高中18元/学期。各县(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制定作业本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市直中小学作业本费标准。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县城城关)公办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三、课本、作业本费标准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为学生必选部分,每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由学校统一征订。各地学校应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五、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管理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布核算结果,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2011年春季普通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
年级 |
适应范围 |
课本费 |
|
开设英语课程 |
未开设英语课程 |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
一年级 |
市直、各区(市)中心城区所在地的中小学校 |
35 |
30 |
二年级 |
37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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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49 |
|||
四年级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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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52 |
|||
六年级 |
53 |
|||
初一年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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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年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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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年 |
94 |
|||
高 中 阶 段 |
高一年 |
市直高中 |
176 |
|
高二年 |
市直高中 |
175 |
||
高三年 |
市直高中 |
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