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七中学办学章程(修订稿)
录入者:admin 人气指数: 次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建立依法治校长效机制,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推进学校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我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绘制的教育强国建设宏伟蓝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时代国家教育发展的各项要求和本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办学地点
城南校区校址为鲤城区临江街道天后路40号;金山校区校址为鲤城区海滨街道新华南路36-18号;江南校区校址为鲤城区金龙街道高峰路150号。
第三条 机构性质
福建省泉州市第七中学为鲤城区委、区政府领导管理的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所有制事业单位,行政、业务等都由鲤城区教育局主管。
第四条 学制
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城南校区高中3个学段,金山校区初中3个学段,江南校区:高中3个学段、初中3个学段。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
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主要任务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着力构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新生态新格局。深入推进五育并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建设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深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学校办学的可持续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筑牢根基,发挥基础教育基点作用。
第九条 校园文化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在不同时期根据自身情况确立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强化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氛围,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指明方向。
1.办学理念:“培养身心健康的现代中国人,锻造各行各业领军人物”;
2.办学目标:“福建著名、全国闻名、世界知名”的学校发展目标;“培养身心健康的现代中国人,锻造各行各业领军人物”;“创一流业绩、建美好家园”的和谐愿景;
3.校训:爱国、感恩、勤奋、卓越
4.校风:和谐、创新、魅力
5.教风:善教爱生
6.学风:尊师勤学
7.学校标识:校徽(见右图)
校歌:《晦鸣中学校歌》。
第二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领导地位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国共产党泉州市第七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职责权限
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二条设置形式
学校设党总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等组成。党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工作方式
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担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架构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行政管理机构,中层干部聘任人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聘任,教研组长、年段长由学校按程序聘任。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
1.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人代表,全面管理和领导学校,对学校各项工作负完全责任,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2.学校实行行政分层管理体制。在书记、校长的领导下党建办公室、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会、团委和年级组、教研组分层管理。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书记、校长分管党建、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财务、安全、宣传等工作。
3.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在规模控制数内,教职工根据办学需要和招聘程序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及各种类型考核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
4.学校实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校内外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机构,由书记视情况适时召开。具体流程为部门提出“三重一大”项目申请 (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的初步方案) ,校务会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方案,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校务会布置落实,相关部门执行。
5.学校实行行政会议事制度。行政会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研究、审议、决定和执行。由校长或办公室负责召集主持、提出议题事项,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6.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7.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和“三审”制度。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终审)。
第十六条 运行机制
适应学校“一校三区”办学格局需要,坚持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合理配置各校区教育教学资源,优化教育教学管理结构,实行一个法定单位、一个法人代表、一套领导班子,实行五个统一即“制度统一规范、师资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管理、教科研统一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统一评估”。
第十七条 机构职责
1.党建办公室协助党总支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各支部开展活动。
2.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学校师德、人事、档案、宣传、信访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3.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校安科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4.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5.教研室负责学校教师发展和教研工作。
6.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工作。
7.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融合运用。
8.学校设置工会、团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德育管理
1.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提升德育工作实效。
2.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价机制,突出综合素质评价。
3.推进“一校三区”德育工作深度融合,统筹安排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劳动教育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暨研学活动、国防教育实践活动。
4.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德育队伍素质。
5.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教育。加强与周边社区的联系,搞好共建活动,建设一个文明详和的校园周边环境。
6.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学校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家、校、社“三位一体”的网络化庭家庭教育服务模式。
7.学校要开门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8.加强国防教育,培养学生爱国情怀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1.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治安、消防、防震抗灾等项工作。每学期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严查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违禁品。要组织学生参加“三防”演练。
2.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形成“以发展为主,预防矫正为辅;团体为主,个体为辅”的心育模式。重视心理筛查建档工作,实时关注每个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尤其要加强对特殊家庭、特殊心理、特殊行为、特异体质学生的关护关爱工作,引导学生、家长树立科学的成长观、教育观。落实三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学生心理危机,减少或避免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校内可能发生的各种心理危机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教学教研管理
1.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适应“一校三区”的办学模式,推动师资跨校区流动,实现三校区师资科学、合理的配置。
3.注重师德、能力和业绩,把真正优秀的教师配置到相关的学科上,激励全校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4.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将思政教育贯穿人才培养过程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推进科学教育,加强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教育,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推进美育、体育和劳动教育。严格按照各学段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相关课程,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课程实施的综合性,夯实课程基础,创新教学方法,丰富课程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5.做好学校教学的具体管理、指导工作。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学期初组织各教研组、备课组制定教学活动计划并加以落实。实行“三级巡课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学科教学情况,提出学科教学的改进意见。
6.大力开展教学研究,建立校本教研制度,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校本培训。
7.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建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评价体系,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要改变以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教师的唯一标准的做法。
8.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制订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具体方案,改革评价办法,形成以教师自评为主,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者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制定持续、有效的师资培训计划;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积极总结和推广“四新”成果。
9.切实加强对学生用书的严格管理,严禁统一征订省颁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学生用书。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各类教学设施等资源的作用。要广泛利用校外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各种社会资源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要切实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学生理化生实验开课率要达到100%,要不断加大校内外课程资源的有效利用。
10.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档案要求完整、准确一致。
11.全面落实“双减”政策,通过优化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课后服务等“三优”措施,积极探索有效课堂教学模式,减轻学生作业负担,落实“双减”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
1.资产管理:
(1)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3)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4)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5)学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教育装备配置标准,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6)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专用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使用各场、馆、室需预约,并指定责任人。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7)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建构良好的育人环境。
(8)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2.财务管理
(1)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2)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和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学校财务活动在党组织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坚持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审批流程,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4)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5)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6)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依法申请减免学费或助学金。
3.医务管理
(1)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2)不断完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3)抓好每天的校园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坚持做好眼保健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工作。
(4)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
(1)权利:按照章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自主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招收适龄学生;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2.教师
(1)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学生
(1)权利: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爱护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家长、社会的关系
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学校在家校社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凝聚家庭、社区、校友等各方力量,全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1.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2.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3.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4.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5.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1.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2.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总支支委会集体讨论。
3.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4.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3.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4.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泉州市第七中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泉州七中
2024年1月